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总则 - 制定目的为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权利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规及《公司章程》[2] - 累积投票制定义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表决权可集中使用 选票数计算方式为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2] - 选举2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表决应当分别进行[3]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规则 -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或单独/合计持股3%以上股东提名 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单独/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提名[6] - 董事候选人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要求 独立董事还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任职条件[7] - 提名人需事先征得候选人同意 候选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包括工作经历及兼职情况供董事会审核资格[8][9] 董事选举的投票程序 - 股东会主持人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方式 选票需标明会议名称、候选人姓名、股东持股数及表决票数等信息 且不设反对和弃权项[12] - 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他人投票 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计算投票权 投票权数分别为持股数乘以待选非独董或独董人数[13][14] - 每轮选举需重新计算累积表决票数 董事会秘书需宣布每位股东票数 股东投票人数或票数超过限额则全部投票无效[15][16][17] 董事当选的确定机制 - 董事当选需得票数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未累积股份数)的二分之一 按得票多少排序决定人选[18][19] - 若得票相等导致当选人数超限 需进行第二轮选举 若仍无法选足人数且董事会成员不足三分之二 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补选[20][21] - 再次选举缺额董事时以实际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22] 附则与实施细则效力 - 实施细则中术语含义与《公司章程》一致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修订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25][26][27][28] -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若存在不一致则以法规和章程规定为准[24]
怡合达: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