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 制度制定目的为完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体系 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及《公司章程》 [1] - 适用人员涵盖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 总裁 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离任情形与程序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情况 [2] - 董事在特定情形下需继续履行职责 包括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低于法定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比例不符合规定 [2] - 董事提出辞任后 上市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2] - 离任人员薪资按实际任期计算并发放 [2] -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情形时 公司应当解除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2] -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董事可要求合理赔偿 [2] - 离职前需进行离任审计 [2] - 离任人员需在离任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经营决策文件 财务资料 合同协议 印章证照 未结诉讼及监管问询事项 [2] -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交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2] 离职责任与义务 - 离职后忠实义务不当然解除 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其他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决定 [3] -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或终止 [3] - 董事会需采取必要手段追究违反承诺或损害公司利益人员的责任 [3] - 董事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需承担赔偿责任 [3] -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3] - 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任变更或豁免 包括依法律法规作出的承诺 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承诺及已明确不可变更撤销的承诺 [4] - 董事会需督促承诺人遵守承诺 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求违约承诺人承担责任 [4] 持股管理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5] - 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需在就任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所持总数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股份等限制性规定 [5] - 需严格履行对持股比例 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 数量 价格等作出的承诺 [6] - 需及时将持股变动情况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需向监管部门报告 [6]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会需审议对未履行承诺离职人员的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直接损失 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7]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 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7]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定执行 与法律法规或章程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章程为准 [8] - 制度制定 修改 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8]
亿帆医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