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制定目的与依据 - 为规范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提高财务工作质量,加强监管,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而制定本制度 [1] - 制度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1] 财务负责人定位与汇报关系 - 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 [1] - 财务负责人定期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财务数据信息及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公允性、及时性负责 [1] - 财务负责人向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1] 任职资格与条件 - 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 [1] - 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在其中领薪 [2] - 需具备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经验,财务或会计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 - 需具备较强的经济分析、财务分析、财务计划和资本运营能力,熟练掌握企业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相关法规 [2] 禁止任职情形 -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担任 [2] - 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者不得担任 [2] - 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者不得担任 [2] - 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者不得担任 [2] -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未满者不得担任 [2] -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未满者不得担任 [2] 核心职责与权限 - 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3] - 负责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的检查,并对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3] - 负责配合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及其他审计鉴证工作 [3] - 对可能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制订相应的防患制度、流程并推动执行 [3] - 对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 [4] -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全面预算制度,并对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4] - 监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监控公司资金进出与余额变动,在异常时采取措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4] - 对涉及财务收支的重要经济事项(如重大投资、合同签订、筹融资、资金调度等)的决策和执行,从其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4] - 有权制止和纠正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经济行为,维护资金安全 [5] - 审核公司各经营部门经营计划及预算计划执行情况,并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实施考核、监督、控制和奖惩 [5] 责任追究范围与形式 - 责任追究范围包括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财务信息未能真实公允及时反映公司状况、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有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影响公司工作、违反决策程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 [5] - 出现责任追究事项时,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调查原因、认定责任、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定形成处罚决议 [6] - 责任追究形式包括警告、责令改正、公司内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经济处罚、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 - 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追究其经济责任 [6] 绩效考核、解聘与离任 - 由总经理对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和任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 [6] - 公司解聘财务负责人时,其有权向董事会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7] - 财务负责人可主动提出辞职,辞职报告自递交董事会时生效 [7] - 出现禁止任职情形、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公司应当解聘财务负责人 [7] - 财务负责人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其监督下办理移交 [7] 保密义务与制度生效 - 公司在聘任财务负责人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财务负责人须遵守公司信息保密制度,除非规定或批准不得泄露公司秘密,离职后仍需履行该义务 [7] -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8]
达实智能: 《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