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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宏基: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利益冲突管理制度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 - 制度自H股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实施[8] 利益冲突定义与情形 - 利益冲突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时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存在冲突[1] - 具体情形包括:本人或关联人士持有其他公司权益(低于5%股本总额的证券投资除外)、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与公司竞争方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1][2] - 关联交易涵盖贷款担保、业务往来(如商品购销、劳务提供、资产收购、租赁、研发合作等)[1] 管理机构与调查程序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领导利益冲突管理工作并审批相关事项[2] - 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调查方案、发放申报文件及督促整改落实[2][4] - 调查程序包括年度自主申报(每年12月31日前10个工作日内)及临时申报(知悉冲突后3个工作日内)[2][3] - 对于制度生效前已存在的利益冲突,需在生效后1个月内完成申报[5] 协调机制与合规要求 -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如实填写《利益冲突申报书》及《关于利益冲突的声明》[5] - 严禁持有竞争方权益、避免非必要关联交易、禁止受聘于竞争方或提供竞争性服务[5] - 违反制度者可能面临批评、警告、罚款、解除职务或其他惩戒措施,造成公司损失时需承担赔偿责任[6] 附则与制度执行 - 制度解释和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若与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冲突则以最新规定为准[7][8] - 利益冲突事项涉及上市规则时需按相关规定披露信息[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