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退休、罢免或解任等离职情形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收到报告之日生效并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3]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新一届董事会选举决议通过后自动离职 [4] - 股东会可依法解任董事,无正当理由解任时董事可要求赔偿 [5]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依公司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规定 [7] - 高级管理人员因重大失职被解聘的,自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生效 [8]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限制 -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犯罪记录、破产责任等9类情形者不得任职 [9][3][4] - 违反任职资格规定的选举或聘任行为无效,任职期间出现情形的需解除职务 [4]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人员需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文件、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10] - 涉及重大事项的离职人员需接受离任审计 [11] - 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离职人员需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否则需赔偿损失 [12]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离职后仍需履行忠实义务及保密义务,职务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13] -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 [1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 [15] - 执行职务时违规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16]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或违反义务的离职人员,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及预期利益 [17] - 被追责人员可在15日内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追责措施执行 [18]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19]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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