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制定背景与目的 -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1] -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1] - 依据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制定 [1][2] 适用范围与原则 - 适用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人员 [2] - 遵循实事求是 客观公正 有错必究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2] 责任认定机制 -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时追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2] - 各部门工作人员对提供资料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 [2] - 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资料审核承担领导责任 [2] - 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对年报信息披露承担主要责任 [3] - 董事长 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对财务报告承担主要责任 [3] 从重惩处情形 - 责任人主观故意导致情节恶劣 后果严重 影响较大 [3] - 干扰阻挠调查或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3] - 明知错误不纠正致使危害结果扩大 [3] -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3] - 董事会认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3] 从轻或免责情形 - 有关人员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5] - 因过失初次出现差错且情节较轻 [5] - 差错后主动检查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害 [5] - 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造成 [5] 责任追究程序与形式 -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收集资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2] - 对责任人作出追究前应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5] - 追究结果纳入相关部门和人员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5]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5] -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5] - 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相悖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
安琪酵母: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