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 公司决定不再设置监事会 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 [1] - 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 删除所有涉及"监事"和"监事会"的表述 改为审计委员会相关表述 [1][2] - 本次调整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 旨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 - 将"股东大会"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涉及条款序号同步调整 [2] - 法定代表人条款修订: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 辞任即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公司需在30日内确定新代表人选 [3] - 新增法定代表人职权范围条款:明确其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章程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 - 删除原第十条关于党组织设置的条款 新增第十三条规定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 - 股份发行条款修订:将"同种类股份"改为"同类别股份" 强调同类股份同等权利 [4] - 公司股份总数保持不变 仍为687,715,368股普通股 [4] - 财务资助条款修订:新增例外情形 允许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为他人取得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但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10% [4] - 股份收购条款修订:明确六种可收购情形 包括减资、合并、员工持股、异议股东收购、可转债转换及维护公司价值等 [4] - 股份转让限制修订:删除监事转让限制条款 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比例不超过25% 上市后12个月内及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 [5] - 股东权利条款修订:新增股东可查阅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权利 但需满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条件 [6][7] - 新增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情形条款:包括未召开会议、未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数未达标等四种情形 [10] - 股东诉讼条款修订:将监事会相关诉讼权利转移至审计委员会 [11][12] - 控股股东义务条款强化:新增九项具体规定 包括禁止资金占用、不得要求违规担保、保证公司独立性等 [16] - 股东会议案提案门槛降低: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即可提案(原为3%) [22] 制度体系调整 -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废止 [1] - 同步修订制定审计委员会相关议事规则和治理制度 [1] -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明确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15:00 结束时间不早于现场会议结束日15:00 [22]
东方电缆: 东方电缆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