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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核心观点 - 公司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旨在规范离职程序 明确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以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和股东权益 [1][2][3][4][5] 适用范围 - 制度适用于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辞职、辞任、任期届满卸任、任期内罢免、更换或解聘等所有离职情形 [1] 离职生效条件 -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时 原董事需继续履行职务直至新董事就任 [1] -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书面辞职报告之日起生效 但若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需继续履职至新董事就任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任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2] -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罢免、更换、解聘的 自作出有效决议之日起生效 [2] - 擅自离职造成公司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2] 离职后责任与义务 - 离职人员需在5日内或公司指定期限内完成工作交接 包括未完结事项说明、业务文件、财务资料等移交 [2] - 需配合离任审计和重大事项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文件及说明 [3] -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仍持续有效 董事辞任或任期届满后需承担二年忠实义务 涉及公司秘密的信息需永久保密 [3] - 需遵守竞业禁止约定 [3] - 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时 需提交书面说明并明确履行计划 [3] - 不得利用原职务干扰公司经营 [3] - 持股的离职人员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股份 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25%(持有不超过一千股可一次性全部转让) 需严格履行股份相关承诺 [4]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会可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的离职人员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5] - 离职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提出 [5] 制度执行与修订 - 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由董事会制订并修改 [5]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