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确保信息披露及时、真实、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1] - 信息披露需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确保信息平等获取,禁止选择性披露 [2] - 以客观事实或事实基础为依据,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3] - 披露预测性信息需合理、谨慎、客观,内容完整且文件格式符合规定 [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范围 - 义务人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 [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需配合履行披露义务,及时告知重大事件 [4][13] - 向第三方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需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 [2]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等 [6] - 年度报告需涵盖公司基本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股东结构、董事薪酬、管理层分析、审计报告等10项内容 [6][7] - 中期报告需包含重大诉讼及仲裁影响,季度报告聚焦基本情况和核心财务数据 [7] - 重大事件包括业绩大幅变动、资产减值、股权质押、法律政策影响等27类情形 [9][10] 信息披露流程与时限 - 定期报告编制需经董事会审议,财务信息由审计委员会审核且需半数以上成员同意 [8]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2个月内,季度报告1个月内 [6] - 重大事件需在董事会决议、协议签署或知悉事件发生时立即披露 [11] - 暂缓披露需符合信息未泄漏、内幕人士书面保密、交易无异常波动条件,且期限不超过2个月 [5]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信息披露,组织文件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 [14][15] - 董事需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状况,主动调查决策所需资料 [15] - 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合规性,调查潜在违法违规问题 [15] - 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需指派专人联络证券部 [17] 保密与合规要求 - 内幕信息知情人需登记备案,信息知情范围最小化,禁止内幕交易 [2] - 对外沟通(如业绩说明会、调研)不得泄露内幕信息,需记录活动内容并定期披露 [20][21] - 信息披露文件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文文本需与中文内容一致 [3] -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需允许其陈述意见,并在披露时说明原因 [18]
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