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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8月修订)

累积投票制适用范围 - 适用于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在30%及以上或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的议案 [3] -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4] 董事候选人提名规则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 [5] - 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分别选举以保证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 [5] - 提名人需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6] - 被提名人需提交详细个人资料包括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关联关系及持股情况等 [7] 候选人资格审核与承诺 - 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大会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保证资料真实完整 [8] - 公司董事会需审核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条件者成为候选人 [9] - 董事候选人人数可多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 [9] 累积投票计算与投票方式 - 股东累积表决票数等于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 [2] - 投票权可集中使用于一位候选人或分散给数位候选人 [2]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票数分别计算 [10] - 股东需在选票上标明使用的表决权数目且投票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10] 董事当选原则 - 当选董事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11] -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超过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时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填补 [11] - 若当选人数不足三分之二则进行第二轮选举仍未达标需在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 [11] - 得票相同无法决定当选者时进行第二轮选举仍无法决定则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11] 投票实施保障措施 - 股东大会主持人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方式 [12] - 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累积投票的选票 [12] - 董事会秘书需对投票方式和选票填写方法进行解释说明 [12] 附则规定 - 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13] - 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