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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缆: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核心观点 - 公司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旨在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并规范审批流程 保护投资者权益 [1][2][3][4] 担保风险控制原则 - 公司全体董事需审慎对待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债务风险 对违规担保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1] -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提供担保 [1] - 子公司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 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或相互担保 [1] 被担保对象资信标准 - 公司需充分调查被担保企业资信状况 原则上不对信用级别低企业提供担保 [1] -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且反担保提供方需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1] 股东会审批权限 -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 [1] -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提供的任何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 [1]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 [1]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 [1]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需经股东会审议 [1] - 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 [1] 股东会表决规则 - 审议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总资产30%事项时 需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 - 审议为股东及关联人担保时 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需经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 董事会审批权限 - 根据第四条不需要股东会决议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2] - 董事会审议需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 担保信息披露要求 - 公司需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2] - 独立董事需在年度报告中对担保情况作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2] 担保日常管理 - 所有担保需订立书面合同 并通报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2] - 财务部门为担保日常管理部门 需跟踪被担保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总经理报告 [2] -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还款或破产时 财务部需及时了解情况并告知董事长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 [3] - 公司知悉担保突发情况后需及时披露信息 [3] - 对外担保发生诉讼时 需在第一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和总经理报告 [3] - 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需向债务人追偿并及时披露追偿情况 [4] 违规责任追究 - 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时 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4] - 担保审批决策或管理人员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时将追究责任 [4] - 因担保造成经济损失时需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 制度生效与解释 - 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4]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4] - 制度中"以上"和"以下"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