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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通联: 新通联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总则与制度框架 - 信息披露制度旨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交所规则制定 [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大股东 [1] - 信息定义为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监管要求披露的信息,披露需在规定时间、媒体及方式下进行 [1] 制度实施与责任 - 制度由证券事务部起草,董事会审议后实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局和上交所备案及披露 [2] - 董事长为制度实施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行为,发现违规需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 - 公司需对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进行内部处分,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 [5] - 未公开信息需严格内部流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7] - 信息披露前需控制知情范围,禁止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 [7] - 信息披露文件以中文文本为准,外文文本需保持一致 [7] 信息披露范围与内容 - 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年度、中期、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7]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2个月内,季度报告1个月内,第一季度报告不得早于上年度年报 [8] - 年度报告内容涵盖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股东情况、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董事会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重大事件、财务会计报告等 [8] - 中期报告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股东变化、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重大诉讼及财务会计报告 [8] - 季度报告需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和主要会计数据 [9] 重大事件披露 - 重大事件包括经营方针变化、重大资产重组、重要合同订立、重大债务违约、重大亏损(超过净资产10%)、新增借款(超过净资产20%)、丧失重要子公司控制权等 [9][10] - 公司需在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或董事知悉重大事件时立即披露,若事件难以保密、已泄露或证券出现异常交易需提前披露 [11]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证券价格时,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 [11] 信息披露实施与管理 - 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统一领导,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证券事务部为常设机构 [15] -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上交所联络、组织信息披露事项、汇集公司信息、参加相关会议及办理信息发布 [15][16] - 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需指定联络人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信息 [18] - 公司需定期对信息披露制度实施自查,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执行情况 [19] 子公司信息披露 - 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需指定联络人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 [22] - 子公司需提前编制财务报告,经审核后上报公司财务部门及证券事务部 [22] - 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需立即报告董事长,后者需告知公司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 [23]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 - 公司需敦促控股股东及持股5%以上大股东及时通报重大信息并履行披露义务 [23] -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需诚信履职,不得擅自变更承诺,发生股份变化、破产重组等事件需主动告知公司并配合披露 [23][24] - 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对象需及时提供信息配合披露 [24] 监督与内部控制 - 独立董事负责监督信息披露制度实施,发现重大缺陷需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整改,必要时向上交所报告 [24] -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审部对财务收支及内部控制进行监督,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5] 保密与责任追究 - 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接触信息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需控制知情范围防止泄露 [26] - 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不得早于指定媒体,重要会议内容需限定传达范围并提出保密要求 [26][27] - 信息披露违规导致损失时,公司可对责任人进行批评、警告、解除职务或追究赔偿责任 [27][28] - 公司保留对擅自披露信息的中介机构及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28]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按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执行,监管部门新规定优先适用 [29] - 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修改需履行相同程序,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