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low
光格科技: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总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选举,保障股东选择权并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累积投票制定义:股东在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可集中或分散行使表决权[1] -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含职工代表选举的董事[1] 累积投票制适用条件 -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30%或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2] - 董事选举人数及结构需符合《公司章程》规定[2] 董事候选人提名规则 -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股东可书面提名独立董事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需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 - 提名人需核实被提名人背景信息,独立董事候选人还需公开声明其独立性[2] - 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会前书面承诺资料真实性并同意提名[3] 累积投票制执行程序 - 股东会表决前需明确告知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秘书负责解释投票方式及选票填写方法[3] - 投票采用分票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分开投票,投票权数按应选人数乘积计算且仅能投向对应类别候选人[4] - 股东可集中或分散投票,但所投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人数,超投则视为无效[4] 董事当选规则 - 当选董事得票数需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4] - 若首轮选举后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的2/3,需进行第二轮累积投票制选举[5] - 票数相同导致无法决定当选者时,需启动第二轮或后续股东会补选[5] 附则 - 本细则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以后者为准[6] - 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