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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格科技: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投资行为,控制风险并提高收益,保障资金运营安全性和收益性,依据《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 [1] - 对外投资定义为以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的各种投资活动,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1] - 投资分为短期投资(持有不超过1年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和长期投资(超过1年的债券、股权等) [1] - 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投资需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1] 投资原则与决策权限 - 投资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公司战略规划,规模适度且经科学论证 [2] - 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其他部门无权决定 [2][3] - 风险投资(如证券、房地产、信托等)需按连续12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审批权限 [2] - 高风险品种(股票、期货等)投资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 [3] 投资审批权限划分 - 股东会审议标准:涉及总资产50%以上、营业收入超5000万元或净利润超500万元等重大事项 [3] - 董事会审批股东会权限外的其他投资 [4] - 总经理可决定总资产10%以下、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或净利润100万元以下的投资 [4] 投资实施与管理流程 - 投资前需由专门部门进行可行性研究,包括项目立项、信息收集及评估,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 [4][5] -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及出资手续,投资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管理与权益证书保管 [5] - 证券投资需每月向董事会报告风险收益状况,累计涨跌幅超20%时需及时预警 [6] - 委托理财需选择资质良好的机构并签订合同,专人跟踪资金安全 [6] 子公司与资产处置 - 子公司投资需上报公司并按制度审批,符合母公司发展规划 [6] - 新设控股公司需依法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管,派出人员需定期述职并接受考核 [7][8] - 投资收回条件包括经营期满、破产、不可抗力或合同约定情形 [8] - 投资转让情形包括与经营方向背离、连续亏损或资金需求等,程序与审批权限同投资 [8] 制度附则 - 制度中"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9]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由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