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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08月)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框架 - 公司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内幕信息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性,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管理机构,董事长负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报送,证券事务部为日常管理部门[1] - 董事、高管、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需履行保密义务,配合登记报备工作,禁止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交易[2] 内幕信息定义与范围 - 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证券价格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包括第六条、第七条所列重大事件[5] - 股票相关重大事件包括:经营方针变更、重大资产交易(超总资产30%)、重大担保、债务违约、董监高变动、股东持股变化超5%、破产重组等[6] - 债券相关重大事件包括:信用评级变化、新增担保超净资产20%、重大损失超净资产10%、涉及诉讼等[7]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 涵盖公司董事、股东(持股5%以上)、实际控制人、业务往来方、中介机构及监管人员等八类主体[8]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及时书面告知重大事件进展,配合信息披露[6] 登记备案流程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需记录姓名、证件号、知情内容等14项信息,档案需保存至少十年[5][8][12] - 重大事项(如年报、股权激励、资产重组)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需向深交所报送知情人档案[6][10] -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需记载关键环节时间、参与人员,披露后5日内报送[7][11] 信息流转与保密要求 - 内幕信息传递需经部门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批准,严格控制知情范围[12] - 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审核,重要事项需董事会审批[13][16] - 知情人不得泄露信息或建议他人交易,违规者需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15][22][24] 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 公司需在年报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自查内幕交易行为,2日内披露处理结果[13][19] - 控股股东不得滥用权利索取内幕信息,保荐机构等第三方违规披露将追责[15][23] - 内幕交易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22]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生效,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16][26] - 董事会拥有解释权,修订需经相同程序[16][27] 附件与记录规范 -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采用一事一记原则,每档案仅记录单一事项[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