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目的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 [1] - 适用范围涵盖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需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若辞任导致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低于法定人数,需待继任者就职后生效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日自动离职 [2]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决议当日生效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2] - 明确8类禁止任职情形,包括刑事处罚、破产责任、失信被执行等,出现此类情形需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职务 [2][3]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 离职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需移交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结事项清单,并签署《离职交接确认书》 [3]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离职人员,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3] 离职后义务与限制 - 离职后3年内仍需履行忠实义务,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 [4] -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持有量的25%,离职后半年内禁止转让所持股份 [4] - 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重大事项的核查,不得拒绝提供文件 [4] - 职务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不因离职免除 [5] 责任追究机制 - 对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义务的离职人员,董事会可追偿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维权费用 [6] - 被追责者可于15日内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6] 附则 - 制度术语与公司章程一致,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为准 [7] - 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董事会批准日起生效 [7]
宜通世纪: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08月)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