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升管理水平和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交所相关规则[1] - 信息披露范围涵盖可能对股票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监管要求披露的内容[1] - 披露主体包括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子公司负责人等六类人员和机构[2][3] 信息披露责任体系 - 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证券事务部为常设管理机构[2] - 董事会需定期自查制度执行情况并在年报中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培训[2][5] - 董事及高管需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禁止内幕交易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3][8] 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4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2个月内披露)及季度报告,财务报告需经审计[4][14] - 年度报告需包含前十大股东持股、控股股东情况、管理层报酬等16项内容,中期报告需包含重大诉讼等5项内容[4][16][17] - 临时报告需立即披露重大事件如大额资产减值(影响净利润10%且超100万元)、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等25类情形[11][12] 信息披露程序与执行 - 临时报告由证券事务部起草、董事会秘书审核,定期报告需经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15][33][34] -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需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参股公司事件若影响股价也需披露[15][29] - 向监管报送的报告需董事会秘书审核,禁止委托非持牌机构编制披露文件[16][17] 保密与豁免机制 - 涉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如核心技术、客户信息)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但需登记内部审核程序及知情人名单[22][23] - 保密责任分级落实,董事长、总经理为业务线第一责任人,泄密时董事会秘书需启动补救措施[21][54] - 豁免披露信息需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24] 监督与责任追究 - 审计委员会监督董事及高管履职行为,发现违规需提出处理建议[18][41] - 信息披露违规将追究责任人行政、民事或刑事责任,中介机构擅自披露需承担赔偿责任[27][71][72]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与上位法冲突时以《证券法》《上市规则》为准[27][74][75]
宜通世纪: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0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