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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通世纪: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08月)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委托理财业务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并保障资金安全,依据包括《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委托理财定义为通过专业机构(如商业银行、信托、证券等)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2] 理财产品界定与管理原则 - 委托理财需以不影响正常经营为前提,资金用途限于自有闲置资金或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仅限现金管理),不得使用政府补助或融资资金[2][4] - 募集资金理财需选择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保本型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4][6] - 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标的需具备高流动性和安全性[5][6] 审批权限与实施流程 - 自有闲置资金理财单笔金额≥千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更高金额需股东会批准[3][4] - 闲置募集资金理财单笔≥千万元或超募资金10%以上需股东会审议[4] - 财务部门负责投资前论证,包括资金来源、规模、收益及风险评估,执行时需严格遵循审批方案[4][5] 信息披露与核算管理 - 证券部需按《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对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公开披露[5] - 财务部门需及时取得理财凭证并记账,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与报表列报[5][6] 风险控制与监督机制 - 审计部需定期核查理财资金使用情况,禁止个人账户操作或账外投资[6][7] - 财务部门需专人跟踪理财产品进展,发现风险需立即汇报并采取措施[6][7] - 独立董事可监督理财情况,必要时提议外部专项审计[7] 适用范围与制度效力 -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理财需按同等程序审批报备[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生效,冲突条款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