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宗旨与设立 - 规范审计委员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1] - 设立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由审计委员会主席兼任负责人并保管印章 [1] 会议类型与召开条件 -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一次)和临时会议(十日内召开) [1] - 临时会议触发条件包括:成员提议、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规、董事/高管不当行为造成重大损害、公司/董事/高管被诉讼或处罚、监管部门要求等 [1] 会议提案与提议程序 - 定期会议前需向全体成员及员工征集提案,明确监督职能定位 [2] - 临时会议需提交书面提议,包含提议人信息、理由、时间地点、具体提案等,办公室需在收到提议后三日内发出通知 [2] 会议召集与通知 - 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席主持,缺席时依次由副主席或半数以上成员推举的成员主持 [3] - 定期会议提前十日通知,临时会议提前五日,紧急情况下可口头通知并说明原因 [3] - 通知内容需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提案、召集人信息等 [3] 会议召开与表决 - 会议需过半数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缺席导致人数不足时需向监管部门报告 [4] - 表决以通讯方式进行时需书面说明意见和投票理由,禁止仅表态不陈述 [4] - 决议需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弃权 [4][5] 会议记录与档案 - 会议记录需包含会议基本信息、提案、成员发言要点、表决结果等 [5][6] - 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包括会议通知、签到簿、录音、表决票、签字记录等 [7] 其他规则 - 决议由董事会秘书按上市规则公告,成员需督促决议执行并在后续会议通报进展 [6] - 规则经股东会审议生效,由董事会解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7]
乔治白: 乔治白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