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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白: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1] - 制度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资金 [1] - 公司需确保募集资金使用与发行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投向 [1]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公司需建立募集资金分级审批、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的完整内控制度 [2]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募集资金,发现占用需及时追回并披露 [2]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1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9] - 资金使用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禁止证券投资等高风险用途 [5]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取消/终止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情形视为用途变更,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审议 [3][10] - 全资子公司间变更实施主体或仅变更地点不视为用途变更,仅需董事会决议 [4][11] - 变更后资金原则上应投向主营业务,新项目需经可行性分析 [11]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等,期限不超过12个月 [6]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披露资金基本情况、闲置原因及风控措施 [6][7] - 闲置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需用于主营业务相关活动 [7] 超募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审议 [8] - 使用超募资金需披露项目周期、回报率等详细信息 [8] 资金存储与监管 - 募集资金需专户存储,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协议明确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净额20%需通知保荐机构) [9] - 银行需按月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9] 信息披露与监督 - 公司需每半年编制募集资金使用专项报告,披露实际进度与计划差异原因 [12] - 会计师事务所需对募集资金使用出具年度鉴证报告 [13]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发现异常需向监管机构报告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