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治白: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累积投票制定义与适用范围 - 累积投票制适用于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股东投票权数等于持股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可集中或分散投票 [1]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 均采用累积投票制 投票权数分别对应应选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人数 [1] - 仅选举一名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2] 投票程序与有效性规则 - 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董事会需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采用累积投票制 [2] - 股东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有效选票数时有效 超限时需重新确认分配 否则作废 [2] - 计票人员需核对选票 股东会主持人需说明投票注意事项 [2] 董事当选规则 - 董事候选人按得票数排序确定当选 票数相等且为最低时需重新选举直至选出应选人数 [2] - 计票后公布各候选人得票总数 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当选名单 [2] 实施细则修订与生效 - 细则修订由董事会提出议案 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3] -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