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管理办法核心内容 - 公司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担保定义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形式,涵盖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1] - 担保原则要求合法、审慎、互利、安全,需严格控制风险并明确担保相关印章使用审批权限[1] 担保审批程序 - 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反担保,且反担保需具备可执行性[1] - 担保决策前需核查被担保人资信状况,审慎判断其偿债能力,董事需对违规担保承担连带责任[1] - 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审批需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董事同意[2] - 股东会审批分为普通决议(过半数表决权通过)和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2]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情形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后的新增担保[2] - 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后的新增担保[2] - 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象提供担保[2]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2]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2] 特殊担保情形处理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时,相关股东不得参与表决,且需提供反担保[3] - 担保合同需明确约定范围、用途、方式和期限等条款,并签订反担保协议[3] - 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他股东应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4] 担保后续管理 - 债务到期展期需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4] - 需妥善管理担保合同资料,定期核对存档资料,发现异常合同需及时报告[4] - 财务部需持续跟踪被担保人状况,定期分析其财务及偿债能力,建立财务档案[5] - 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需督促履约,未履约则启动反担保程序[5] - 独立董事需就担保事项发表意见,并在年报中专项说明[5]
乔治白: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