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旨在规范股东会行为并确保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2]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触发法定情形后两个月内召开[3] - 公司需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出席资格、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3] 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 董事会需在规定期限内召集股东会,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4]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若未回应则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5][6]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董事会需配合提供股东名册,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6][7]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需在2日内公告补充通知[7]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公告通知,临时股东会需提前15日通知,通知需包含提案完整内容和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8]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8] 股东会的召开与表决 - 股东会可采用现场与网络结合形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议前一日15:00[9][10] - 股东会表决实行一股一票,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中小投资者表决需单独计票并披露[12] - 选举董事时可实行累积投票制,持股30%以上股东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必须采用[14] 股东会决议与记录 - 决议需公告表决结果及通过情况,未通过提案需特别提示,派现等方案需在两个月内实施[15][18] - 会议记录需包含审议过程、表决结果及股东质询等内容,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16] - 决议内容违法则无效,程序违规股东可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轻微瑕疵除外[18][19] 附则与生效 - 规则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原2014年规则同时废止[19]
亚太科技: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