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冠新材: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公司治理细则 - 公司制定本细则旨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权利行使,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2] - 细则适用于选举2名及以上董事的股东会场景,明确累积投票制的定义及计算方式(表决权=持股数×应选董事人数)[2] - 当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30%或需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必须采用累积投票制[2] 董事提名规则 - 董事候选人需通过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董事会或持股1%以上股东可提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可由董事会或持股1%股东推荐[3] - 提名人需事先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候选人需提交完整个人资料并自查任职资格,独立董事还需声明独立性[4][6] - 临时提案需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交,召集人应在2日内补充公告并核实候选人资料[5] 累积投票实施 - 股东会主持人需明确说明累积投票规则,董事会秘书负责解释投票方法[6] - 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投票权数按持股数×对应类别应选人数计算[6] - 投票仅投同意票,可集中或分散行使表决权,但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否则视为弃权[7] 选举结果确认 - 当选董事需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表决权股份总数1/2的票数,按得票高低排序确定[8][9] - 得票相同导致超额的候选人需在2个月内重新选举,当选人数不足时也需补选[9] - 选举结果需公告每位候选人得票数及占总表决权比例[8] 细则效力与执行 - 细则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冲突时以法律法规为准[9] - 细则由董事会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