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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辉光电: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护股东及利益相关方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信息披露范围包括定期报告(季报、半年报、年报)、临时报告(股东会决议、重大事项公告等)、发行文件(招股书、上市公告书等)及可能影响股价的其他文件[1] - 信息披露义务人涵盖公司董事、高管、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核心技术人员等主体[3]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遵循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原则,确保内容准确完整且通俗易懂,不得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4] - 公司需平等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禁止选择性披露或内幕交易,境内外同步披露[4] - 自愿披露信息需真实准确,不得与法定披露冲突,禁止利用自愿披露操纵市场[10] 信息披露内容与流程 - 定期报告包括年报(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披露)、半年报(上半年结束2个月内披露)及季报,需包含财务数据、股东信息、管理层讨论等核心内容[16][17] - 临时报告触发条件包括重大事件(如资产重组、股权变动、业绩大幅波动等)、公共传闻影响股价等情形,需在董事会决议或知悉事件后及时披露[21][24] - 信息披露审批程序:董事会秘书负责文稿编制,重大临时报告需经总经理、董事长逐级审核,最终以董事会名义发布[12] 信息披露责任与保密 -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及档案管理(保存期不少于10年),审计委员会监督信息披露合规性[15][20][33]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配合披露股份变动、质押冻结等重大事项,禁止滥用权利索取内幕信息[23][25] - 涉及商业秘密或国家秘密的信息可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但需满足未泄露、知情人书面保密等条件,并在原因消除后补披露[26][27][28] 违规处理与制度效力 - 信息披露违规责任人可能面临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法律追责,中介机构擅自披露需承担法律责任[31][32] - 本制度自公司H股上市之日起生效,与原制度冲突时以最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