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运用,维护股东利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2] - 公司必须按承诺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披露义务[3]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不得混用非募集资金[8] - 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9] -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银行对账单抄送、保荐机构查询权等条款[4]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支付需按《公司章程》履行审批手续[11]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12]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1年等异常情形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3] 闲置资金运用规则 - 闲置资金可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需董事会审议且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17] - 允许进行现金管理,仅限投资保本型产品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18]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产品安全性、收益分配方式等信息[19] 资金用途变更程序 - 改变募投项目需董事会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23] - 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内部变更不视为改变用途,但需董事会决议[24] - 变更后资金原则上应投向主营业务,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25] 监督与责任机制 - 董事会需每半年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披露存放与使用情况[28]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审计时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16] - 违规行为将面临内部处分直至法律责任追究[17] 超募资金管理 - 超募资金应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使用计划需董事会决议[22] - 闲置超募资金可现金管理或补充流动资金,但需说明合理性[22]
和辉光电: 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