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总则 - 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深交所监管指引制定,规范股东会行使职权[1]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需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召开[2] - 召开股东会需聘请律师对会议程序、人员资格、表决结果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2] 股东会召集程序 -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书面反馈[2][3] - 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股东可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3][4]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4][5] 提案与通知要求 - 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股东可在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5] - 年度股东会需提前20日公告通知,临时股东会需提前15日通知[6] - 股东会通知需包含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及表决方式说明[6][7] 会议召开与表决机制 - 股东会可采用现场与网络结合形式召开,股东可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8][9] - 会议主持人由董事长担任,特殊情况下由副董事长或过半数董事推举人员主持[11] - 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其持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12][18] 决议执行与记录保存 - 股东会决议需公告表决结果及通过决议详情,未通过提案需特别提示[16] - 会议记录需保存十年,包含审议过程、发言要点及表决结果等要素[16][17] - 股东会决议内容或程序违法时,股东可向法院申请无效认定或撤销[17][18] 特殊事项规定 - 选举董事时,30%以上持股股东需采用累积投票制[13] - 派现送股等利润分配方案需在股东会后两个月内实施[17] - 关联交易决议需经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8][19]
众兴菌业: 股东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