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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兴菌业: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对外担保管理,控制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对外担保涵盖为他人提供的所有担保形式,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类型包括银行信用额度担保、借款担保、信用证担保等[2] - 控股子公司定义为全资子公司、持股超50%的子公司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3] - 对外担保需遵循平等、自愿、安全、诚信原则,禁止控股股东等强制公司提供担保[5] 对外担保条件与审批权限 - 担保对象需满足业务关联性条件(如互保单位、重要业务伙伴等)且具备偿债能力[7] - 特殊情况下,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股东会批准可为不符合常规条件的非关联方提供担保[8] - 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被担保方资产负债率超70%等情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14] - 为股东、实控人及其关联方担保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且需对方提供反担保[15][16] 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 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受理,需提前10-15个工作日提交担保申请书及被担保人资信材料[22] - 财务部门需进行资信调查与风险评估,经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批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23][24] - 董事会审议时需重点关注被担保方财务状况、反担保措施有效性及控股子公司股东是否按比例提供担保[25] 担保执行与风险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担保合同拟定、后续管理及档案管理,需定期核对银行记录并监控担保时效[27][30] - 发现被担保人丧失偿债能力时,需立即启动应急方案并采取追偿措施[31][32] - 债务到期未履行时,公司需督促还款或采取补救措施,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及时追偿[34] - 违规担保需及时披露并采取措施降低损失,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6][37] 信息披露与附则 - 被担保人逾期15个交易日未还款或出现破产等情形时,公司需及时披露[39] - 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4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