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交所相关规则 [1] - 制度适用于股权性质证券募集资金监管,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募集资金 [2]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优先用于增强主营业务竞争力及创新能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 - 超募资金定义为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募集金额的部分 [5]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 公司需开设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禁止存放非募集资金或挪用 [9] - 多次融资需分别设置专户,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 [10] - 境外项目投资需在专项报告中披露资金安全措施及使用效果 [11] - 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需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专户信息、支取超5000万元或20%净额时的通知义务等条款 [12] 募集资金使用规范 - 资金使用需严格按发行文件承诺计划执行,异常情况需及时公告 [13]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1年或进度不足50%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 [14] - 资金支出需经部门领导、财务负责人及董事长三级审批,超权限需董事会批准 [17]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证券买卖或变相提供给关联方 [18] 闲置资金管理及用途变更 - 闲置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但需投资于结构性存款等安全产品且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3][24]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董事会批准,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影响原投资计划 [28][29] - 节余资金低于100万或5%项目投资额可免审议,超10%净额需股东大会批准 [30][31] - 变更募投用途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新项目需聚焦主业并充分论证可行性 [33][34] 监督与信息披露 - 财务部门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内审机构每半年检查并报告审计委员会 [38]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并披露专项报告,解释实际与计划差异原因 [39]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年度核查报告与年报同步披露 [40][41] - 年度审计需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出具鉴证报告 [42]
维力医疗: 《维力医疗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