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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凡谷: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核心要点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1] - 募集资金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特定用途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超募资金指实际募集净额超过计划金额的部分[2] - 公司需建立募集资金分级审批、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 董事会需持续监督资金使用效益[4]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募集资金 若发生占用需及时披露原因及整改方案[5] 专户存储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 并在到账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7] - 三方协议需明确专户资金支取限额(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或募集净额20%需报备)、银行对账单抄送等条款[8] - 境外项目需额外采取资金安全保障措施 并在专项报告中披露[7] 资金使用 - 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 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 不得用于财务性投资、证券买卖或质押[10] - 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项目搁置超1年或投入不足计划50%等情形时 需重新论证项目可行性[13] - 闲置募集资金可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但单次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且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18][22] - 超募资金优先用于在建/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不得永久补流或还贷 需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使用计划[21] 用途变更 - 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方式等需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保荐机构需发表意见[15][26] - 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或全资子公司间主体调整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但需披露[26] - 节余资金超募集净额10%需股东大会审议 低于1%或500万元可豁免程序[31] 监督机制 - 财经管理部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 内审部门每季度检查并报告[33] - 董事会需每半年核查项目进展 披露专项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年度鉴证报告[34] - 保荐机构需每半年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向监管机构报告[35] 附则 - 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后者为准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