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委托理财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并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1] - 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1] 操作规定 - 委托理财需坚持"规范运作、风险防范、谨慎投资"原则,不得挤占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2] - 理财产品需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品种 [2] - 受托方需为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的合格机构,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2] - 理财产品必须以公司或全资子公司名义设立账户,禁止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 [2] 审批决策权限 - 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2] - 额度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 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期间任一时点交易金额不得超批准额度 [3] - 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的委托理财以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标准 [4] 实施与管理 - 财务部门负责制定理财计划、办理手续、账务处理及档案保管 [4] - 需按月向经营管理层报告理财情况,异常情况须立即上报 [5] - 审计部定期对理财产品盈亏、风险控制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5] -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按监管要求披露委托理财相关信息 [5] 信息披露 - 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按规定及时披露 [6] - 理财产品出现募集失败、提前终止、协议条款变更等情形时需披露应对措施 [6]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有权对理财情况进行检查或聘请专业机构审计 [6] - 禁止通过委托理财名义规避资产购买或对外投资的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7] 附则 - 制度未尽事宜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8] - 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及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8]
晓鸣股份: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