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使用,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募集资金定义涵盖通过向不特定/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2] - 公司需依法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董事及高管需确保资金安全并防止用途变更[3][4] 募集资金存储规范 - 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禁止与非募集资金混用[6] - 多次融资需分设专户,超募资金也需纳入专户管理[6] - 资金到账1个月内需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账户信息、银行对账单提供、大额支取预警(单次或12个月累计超5000万元且达净额20%时需通知保荐机构)等条款[7] - 协议终止后需在2周内重新签订并公告[4] 募集资金使用要求 - 使用需遵循分级审批程序,按承诺计划执行,重大变动需及时披露[8] - 募投项目出现投资进度延迟超50%等情形时需重新论证可行性[8] - 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禁止财务性投资、变相改变用途或提供给关联方[9] -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可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置换[10] 闲置资金管理 - 闲置资金可投资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如结构性存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11] - 现金管理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保荐机构意见,2个交易日内公告投资额度、期限及风控措施[12] -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需用于主营业务,单次期限不超12个月,到期需归还专户[13] 节余资金处理 - 单个项目节余资金低于100万元或5%投资额可免程序,但需年报披露[14] - 全部项目完成后节余超净额10%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低于10%仅需董事会审议,低于500万元或5%可免程序[15]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变更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保荐机构意见,新项目应聚焦主业[16][17] - 仅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可免股东会程序,但需董事会审议并公告原因[16] - 变更需公告原项目情况、新项目可行性分析及投资计划等[18][19] - 对外转让募投项目需披露已投入金额、完工程度及置换定价依据[20] 监督与披露机制 - 董事会每半年核查募投项目进展并出具专项报告,解释实际与计划差异[22] - 年度审计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与年报同步披露[22] - 独立董事可聘请第三方鉴证资金使用情况,公司需配合并承担费用[23] - 会计部门需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内审部门每半年检查并报告审计委员会[24] 附则 - 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26] - 披露时限为触发时点后2个交易日内[28] - 制度由董事会修订解释,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29]
华友钴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