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彤程新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程序并获得股东大会合法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规定 [2] - 回购原因为激励对象离职导致不符合激励资格 回购价格为调整后的13.54元/股 涉及6,667股限制性股票 [2] - 回购涉及1名激励对象 注销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数量未披露 [2] 回购注销实施安排 - 公司已开设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提交申请 预计2025年8月20日完成注销 [2] - 后续需办理减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3] 法律合规性结论 - 回购程序合法有效 但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