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钢宏兴: 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增持主体资格 - 酒泉钢铁集团为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69亿元 由甘肃省国资委持股68.42%和甘肃国投集团持股31.58% [2][3] - 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具备合法增持主体资格 [3] 增持计划详情 - 增持计划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自2024年8月21日起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施 计划增持金额不低于1亿元不超过2亿元 [4] - 实际通过集中竞价累计增持8257万股 占总股本1.31% 增持总金额未披露具体数值 [4] - 增持完成后控股股东持股数量增至36.83亿股 持股比例从57.48%提升至58.79% [4][5] 增持合规性 - 增持期间严格履行不减持承诺 未发生内幕交易 敏感期买卖或短线交易等违规行为 [4] - 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5] 信息披露情况 - 公司通过编号2024-043公告披露增持计划基本情况和风险 [6] - 通过编号2024-051和2025-002公告持续披露增持进展 [6] - 增持完成后已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要约豁免情形 - 因增持前持股比例已达57.48% 超过50%门槛 且增持后未影响上市地位 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情形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