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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威合金: 博威合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稳定连续,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1] - 适用对象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涵盖任期届满、辞职、解职等情形 [1] - 制定依据包括《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提前辞职,需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辞职一般于公司收到报告时生效,2个交易日内披露 [3] - 特殊情形下(如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独立董事比例不合规),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补选完成 [4] - 董事补选需在60日内完成以确保合规 [5] - 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犯罪记录、破产责任等情形者不得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任命无效 [6] -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董事会可解任高级管理人员,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7] 移交手续与承诺履行 - 离职人员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作交接或离任审计,包括未结事务清单、业务文件移交等 [9] - 任职期间公开承诺需继续履行,未完成事项需提交书面说明及后续计划 [10] 离职后责任与义务 - 离职后持有公司股份需遵守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 [11] - 禁止利用原职务干扰经营或损害利益,保密义务持续至信息公开,忠实义务延续2年 [12] - 擅自离职导致损失需赔偿,违规行为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13][14] 附则与生效 - 制度未尽事宜按最新法律法规执行,冲突时以新规为准 [15]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