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总则 - 公司对外担保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涵盖借款担保、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及保函等 [1] - 对外担保范围包含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且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互相或对外提供担保 [1][2] - 担保决策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1][3] 决策权限与审批程序 - 董事会审批需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会审批需出席股东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2][6] - 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或总资产30%、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等情形需股东会审议 [3][9] -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时,相关股东需回避表决,其他股东表决权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10] 担保申请与风险评估 - 被担保人需提前提交申请,附营业执照、审计财报、主债务合同、反担保方案等资料 [5][6][13] - 财务部门需联合其他部门评估被担保人资信,包括经营状况、财务健康度及历史担保记录 [5][11] - 董事会可聘请外部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多项担保需逐项表决且回避利益相关董事 [5][16][17] 日常管理与风险控制 - 担保合同需书面订立,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备案并持续跟踪被担保人经营及偿债能力 [7][20][22] - 被担保人出现财务恶化或债务逾期时,需启动风险预案并披露信息 [8][22][28] - 债务展期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破产情形下公司需提前行使追偿权 [8][23][25] 制度执行与附则 - 违规审批或怠于履职导致损失将追究责任,制度解释权归董事会 [8][27][31] - 制度经股东会审议后生效,"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9][30][32]
芯动联科: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