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文化: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委托理财适用范围与定义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子公司需经公司审批方可进行理财活动[1] - 委托理财指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等专业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1] 资金使用原则与限制 - 委托理财资金仅限于闲置自有资金或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不得用于股票、衍生品、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类投资[2] - 募集资金用于理财时需满足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且具备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2] - 理财资金不得挤占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2]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 自有资金委托理财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金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3] - 金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5000万元时 需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3][4] - 闲置募集资金理财需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后披露[4] - 关联方委托理财需遵守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股票上市规则[4] 风险控制与日常管理 -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理财方案前期论证、受托方资信评估及投资期间风险监控[5] - 必须以公司名义开立理财账户 禁止使用他人账户操作[6] - 财务部门需建立理财管理台账 并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日常核算和财务报表列报[6] 信息披露要求 - 发生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等情况时需及时披露进展及应对措施[7] - 需披露理财产品协议重大条款变更、受托方经营状况重大风险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7] - 所有委托理财业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