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与规则制定依据 - 公司为规范股东会议事行为和程序制定本规则 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 - 公司董事会需切实履行职责 确保股东会依法召开并行使职权[1] 股东会职权范围 - 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行使选举董事 审议利润分配 增减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 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3] - 年度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 该授权一年有效[3] - 对外担保需经股东会审议的情形包括单笔担保额超净资产10% 担保总额超净资产50%后新增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70%对象担保等[4] - 必须经股东会审议的交易包括资产总额占最近一期审计总资产50%以上 交易标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营业收入50%以上且超5000万元等[5] 股东会召集程序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需在会计年度结束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需在触发条件后2个月内召开[2] -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10日内反馈[11] - 股东会通知需在年度会议20日前 临时会议15日前公告 内容需包含时间地点 审议事项 股权登记日等信息[13]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机制 - 股东会可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不得早于现场会前日下午3:00 结束不早于现场会当日下午3:00[15][16] - 普通决议需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特别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通过[19] - 需特别决议事项包括增减注册资本 合并分立 修改章程 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总资产30%等[19] - 选举董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21] 提案与信息披露要求 -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13] - 股东会决议公告需列明出席股东人数 持股比例 表决结果等详细信息[23] - 会议记录需保存不少于10年 内容包括审议经过 表决结果 股东质询等[24] 监管与规则效力 - 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程序违规可被股东在60日内请求撤销[25] - 深交所有权对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会的公司股票予以停牌[26] -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解释 修订需经股东会批准[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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