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与适用范围 -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以规范行为并保护投资者权益 依据包括《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公司章程 [1] - 制度适用于临时报告暂缓豁免披露及定期报告中豁免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内容 [2] - 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自行审慎判断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条件 并接受交易所事后监管 [3] - 公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豁免规避义务或实施内幕交易 [4] 保密义务与披露范围 - 公司及相关义务人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涉密名义进行业务宣传 [5] -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需增强保密意识 确保披露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6] -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豁免披露 需有充分证据证明披露可能违反保密规定 [7] - 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在三种情形下可暂缓或豁免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核心技术信息 可能侵犯公司或他人利益的经营信息 其他可能严重损害利益的情形 [8] 内部程序与执行流程 -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由董事会统一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 证券办协助具体事务 [10] - 申请流程需由相关部门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签字确认 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11] - 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符合条件并签署意见 报董事长确认 董事长拥有最终决定权 [11] -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 由证券办保存至少10年 [12] - 涉及商业秘密的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 认定理由 可能影响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12] 信息处理与后续管理 - 相关知情人员需做好保密工作 配合内幕信息登记 并持续跟踪进展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13] -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办需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和公司股票交易波动 [13] -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时 可采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14] - 若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 可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14] - 暂缓豁免信息在原因消除 难以保密或已泄露三种情形下需及时披露 [15] 报告与责任机制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向黑龙江证监局和交易所报送暂缓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 [16] - 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对违规办理暂缓豁免披露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17] 制度附则 - 制度未明确事项或与法规章程不一致时 按法规章程执行 [1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19]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 [20]
敷尔佳: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