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制度总则 - 制度旨在规范公司委托理财行为 保障资产安全并控制投资风险 同时提升投资收益和维护股东权益 [1] - 委托理财定义为公司委托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 包括银行 信托 证券 基金 期货等机构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有控股子公司 但以投融资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1] 委托理财基本原则 -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 防范风险 谨慎投资和保值增值原则 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 [2] - 理财资金仅限于闲置自有资金和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不得挤占运营资金或影响募集资金项目进度 [2] -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需符合专用结算账户规定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 开户或注销需及时备案并公告 [2] - 必须选择资信良好 无不良记录的专业理财机构 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金额 期限 投资品种及权利义务 [2] - 理财需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账户 禁止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 [2] 审批权限 - 委托理财额度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金额超过1000万元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3] - 额度占净资产50%以上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3] - 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任一时点交易金额(含收益再投资)不得超额度 [3] - 关联方委托理财需按关联交易规定执行 [3] 日常管理及职责 - 财务中心为具体经办部门 负责理财计划制定 资金筹措 手续办理及月度账务处理 [4] - 需及时与理财机构结算 密切关注投资安全 出现异常时立即报告财务负责人和董事长 [4] - 理财到期后及时回收本金和利息并进行账务处理 [4] - 财务中心需支持资金结算工作 并向财务负责人按月报告理财情况 [4] -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 内审部定期监督理财产品的进展 盈亏 风险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 -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需经董事会审议 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使用情况 投资额度及收益分配方式等 [5] - 理财产品出现募集失败 提前终止 协议变更或受托方财务风险时 需及时报告并披露应对措施 [5] - 审计委员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委托理财情况 [6] - 执行人员需加强信息保密 不得提前透露投资信息 [6] - 禁止通过委托理财规避审议程序或变相提供财务资助 若对资金投向有控制需披露最终投向及风险 [6] 附则 - 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及公司章程执行 [7][8]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 以后者为准 [7][8] - 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8]
敷尔佳: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