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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农化工: 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则 - 公司制定本规则旨在规范股东会行为并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1][2] -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且需在上一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在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时两个月内召开[2] - 若公司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股东会 需向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原因并公告[2] 股东会召集程序 - 董事会需在规定期限内召集股东会 独立董事经全体过半数同意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书面反馈同意与否[4] - 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书面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 董事会需在十日内书面反馈 若不同意或未反馈 股东可向审计委员会提议[5] -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 会议费用由公司承担 且需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向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6][7] 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召集人需在两日内发出补充通知并公告提案内容[7] - 召集人需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公告通知 临时股东会需在十五日前公告通知 通知需完整披露所有提案内容及所需资料[7][8] - 股东会通知需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间隔不超过七个工作日 且不得随意变更[8] 股东会召开与表决 - 股东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可提供网络等方式便利股东参与 股东可亲自出席或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9] - 会议主持人由董事长担任 若其不能履职则由副董事长或过半数董事推举的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召集的会议由其指定人主持[10] - 股东会表决需回避关联股东 且对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需单独计票并披露结果 公司自身股份无表决权[11] 决议与记录 - 股东会决议需及时公告 内容包括出席股东人数、持股比例、表决方式及每项提案结果 若提案未通过或变更前次决议需特别提示[15] -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需记载会议细节、审议经过、表决结果及股东质询等内容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15] - 股东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则无效 若程序或方式违规 股东可在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但轻微瑕疵不影响决议实质的除外[17] 附则 - 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未规定事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