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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博高新: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关联人认定标准 - 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由关联自然人控制的法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被监管机构或公司认定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组织 [1][3] - 关联自然人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方的重要管理人员,以及其关系密切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 [1][4] -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符合关联人条件或签署协议后未来十二个月内将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关联人 [2][5] 关联交易类型与范围 - 关联交易涵盖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或担保、租赁资产、签订管理合同、研发转移、许可协议、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17类可能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3][8] - 交易需遵循尽量避免、真实公正、公平定价原则,价格应参照国家定价、行业定价或市场价格,否则按成本加合理利润执行 [3][9][18] 决策程序与审批权限 - 与关联自然人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需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5][12] - 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披露,超过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股东大会批准并聘请中介机构评估 [5][12] - 关联董事和股东在审议时需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包括交易对方、控制方、受同一控制方及存在未履行协议影响表决权者 [4][5][11] 披露要求与豁免情形 - 披露需提交公告文稿、协议文件、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政府批文及中介报告等,内容需包括交易定价依据、协议条款、关联关系及累计交易金额等 [10][24][25] - 豁免情形包括公开招标拍卖、单方面获益交易(如受赠现金、债务减免)、国家规定定价、关联方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央行标准,以及向董事高管提供与非关联方同等条件的产品服务 [6][13] 禁止与特殊规定 - 禁止审议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价格未定、对方不明朗、可能导致资金占用或违规担保的关联交易 [7][15] - 公司不得向董事、高管、控股股东等关联人直接或间接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需按累计原则适用披露和审批规定 [9][21] - 高溢价购买资产(溢价超100%)或标的资产收益率低于公司时,交易对方需提供盈利担保、补偿或回购承诺 [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