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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股份: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框架 - 制度基于《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 旨在规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 [1] - 制度适用于临时报告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以及定期报告中按规定可豁免披露的内容 [1][3] -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 [5]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权利规避披露义务或误导投资者 [2] - 公司需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 对不符合条件的信息应及时披露 [2]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在原因消除、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立即披露 [2] 暂缓披露适用情形 - 信息存在不确定性或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 可暂缓披露 [2] - 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事项 可依法豁免披露 [2] - 涉及商业秘密或保密商务信息 披露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侵犯商业秘密或严重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 可暂缓或豁免披露 [3] 豁免披露处理方式 - 定期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可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3] - 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信息 经上述方式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 可豁免披露整份报告 [3] 内部管理与登记要求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需由董事会秘书登记 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 由证券投资部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4] - 登记内容包括事项内容、原因依据、暂缓期限、知情人名单、保密承诺及内部审批流程等 [4][5] - 涉及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 还需登记信息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披露影响及知情人名单等 [5] 报告与合规要求 -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公告后10日内 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登记材料报送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5] - 制度与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 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为准 [5] - 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需履行保守国家秘密义务 确保披露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