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计划合规性自查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 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2] 激励对象合规性 - 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 - 激励对象最近12个月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 - 激励对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 激励计划结构合规性 - 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 - 激励对象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2]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作为激励对象时已在草案中列明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2] 计划披露完整性 - 股权激励计划包含目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和范围 [4] - 明确拟授予权益数量及占股本总额比例 设置预留权益的披露预留数量及占比 [4] - 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获授权益数量及占比 其他激励对象按分类披露获授权益情况 [4] - 包含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等时间要素 [5] - 披露授予价格/行权价格确定方法 未采用规定方法时说明定价依据并由独立财务顾问核查 [5] - 设定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绩效考核指标 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 - 明确权益授予及行使程序 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 [5] - 包含权益数量、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5] - 披露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及参数合理性 说明费用计提对经营业绩的影响 [5] 特殊情形处理机制 - 制定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情形下的实施规则 [6] - 明确公司与激励对象权利义务 建立纠纷解决机制 [6] - 设定权益回购注销和收益收回程序的触发标准、操作程序及完成期限 [6] 绩效考核与期限合规 - 绩效考核指标客观公开、清晰透明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并促进竞争力提升 [6] - 限制性股票授权登记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间隔不少于1年 [6] - 各期解除限售比例未超过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额的50% [6] - 股票期权每期可行权比例未超过获授期权总额的50% [6] 中介机构与审议程序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明确意见认为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7] -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确认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7] - 股权激励计划内容、拟订、审议、公示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7] - 激励对象确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7] - 已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 - 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9] - 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9] - 关联董事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9]
首都在线: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