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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斯: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

总则 - 公司制定本制度旨在规范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维护股东权益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科创板相关监管规则[1][2] - 募集资金专指通过发行股权性质证券募集的资金 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资金 需专款专用并投向科技创新领域[2][3] - 公司需建立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监督的内部控制制度 董事会持续关注资金使用情况 防范投资风险[3] -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得占用募集资金或通过募投项目牟利 若发生需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3] -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募集资金管理负有责任 需确保境外项目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6]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 募集资金需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 超募资金也纳入专户管理[7] - 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需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需包含资金集中存放、银行对账单报送、查询权限及违约责任条款[8] - 通过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时 需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终止后一个月内需重新签订[5] 募集资金使用 - 募投项目延期需董事会审议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 并披露原因、资金存放情况及完成计划[9] - 禁止将募集资金用于财务性投资、证券买卖、变相改变用途或提供给关联方使用[10] - 募投项目出现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搁置超一年、投入不足计划50%或其他异常时 需重新论证可行性[12] - 闲置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需通过专户操作 产品需为安全性高的结构性存款或大额存单 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得质押[13] -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需通过专户实施 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不得用于证券交易 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15] - 超募资金需用于在建项目、新项目或股份回购 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并披露使用计划合理性[16] - 募集资金可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需在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实施[17] - 项目完成后节余资金低于1000万元可免于审议 但需在年报披露使用情况[12]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需董事会决议及股东会审议 包括取消原项目、变更实施主体或方式等[19] - 变更后项目需投资于主营业务 董事会需进行可行性分析[21][22] - 变更募投项目需披露原项目情况、变更原因、新项目可行性及投资计划[23] - 项目转让或置换需披露原因、已投资金额、完工程度及定价依据[24]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 公司需真实、准确、完整披露资金使用情况 出现异常及时公告[25] - 保荐机构每半年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发现异常需督促整改并报告监管机构[26] - 年度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鉴证报告 与年报一并披露[26] - 董事会每半年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披露资金使用进度及差异原因[17] 附则 - 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解释权归属董事会[28][31] -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