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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瑞达: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制度制定依据与目的 -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 - 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1] 外部信息使用人定义与适用范围 - 外部信息使用人指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外部单位及接触信息的人员 [2] - 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以及外部单位或个人 [3] 信息报送与保密义务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遵守信息披露制度,履行必要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4] -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筹划期间,相关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内容 [5] - 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6] 内幕信息管理 - 依据法律法规报送信息时,需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备案 [7] - 公司需书面提醒外部单位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或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6][7] 外部单位责任与违规处理 -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 [9] - 外部单位因保密不当致使信息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需第一时间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8] - 违反制度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或收回所得收益,涉嫌犯罪则移送司法机关 [10] 制度实施与修改 -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实施 [11] - 未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12] - 董事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