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 - 建立防范关联方占用资金及规范资金往来的长效机制 依据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1] - 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要求子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均按此制度执行 [2] - 明确资金占用类型 包括经营性占用(采购销售等关联交易产生)和非经营性占用(垫付费用、拆借资金、代偿债务等无对价行为) [1] 关联资金往来规范措施 - 董事会负责审批关联交易额度 并在资金占用时要求停止侵害及赔偿 拒不纠正时需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2] - 经营性资金往来需严格按合同收付款 对逾期支付需自超期日起催告欠款 [2] - 禁止以多种方式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包括垫支费用、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商业汇票、代偿债务等 [2] - 注册会计师需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需就专项说明公告 [2] - 关联借款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净资产0.5%以上需董事会审议披露 超3000万元且占净资产5%以上需股东会审议披露(符合利率及担保豁免条件除外) [3][4] - 关联资金往来需审查协议及决策程序文件 并将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文件备案 [4] - 董事长为资金占用防范及清欠第一责任人 [4] -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 发现资金占用需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5] 责任追究机制 - 董事及高管协助纵容资金占用时 董事会可给予处分或提议罢免 [6] - 发生违规资金往来时 可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6] 制度实施与修订 - 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经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6] - 与新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冲突时 按新规定执行并适时修改制度 [6]
福瑞达: 鲁商福瑞达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