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与适用范围 - 制度旨在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 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权益 依据包括《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规 [1] - 制度适用于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辞职、解任或解聘等所有离职情形 [1] 离职情形与程序 - 董事辞任需提交书面报告 公司收到报告之日生效 股东会可决议解任董事 无正当理由解任需赔偿 [1] -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时 自新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之日自动离职 [1] - 特定情形下(如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原董事需继续履职直至新董事就任 公司需在60日内完成补选 [2] -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程序按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解聘程序参照《公司章程》 [2] - 若出现不得担任职务的情形 公司需依法解除其职务 [2] 信息披露与交接要求 - 公司披露离任公告需包含离任时间、原因、职务、后续任职情况、未履行承诺及保障措施等详细信息 [3] - 离职后5个工作日内需移交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及未了结事务清单 并签署《工作交接表》 [3] - 涉及重大投资或财务决策的离职人员 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向董事会报告 [3] 离职后义务与责任 -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2年内仍需履行忠实义务 任职期间的责任不因离任免除 [4] - 存在未履行承诺时 公司可要求制定书面履行方案 未履行需赔偿全部损失 [4] - 离职后买卖股份需遵守《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规 [4] - 离职人员需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核查 不得拒绝提供文件及说明 [4] 责任追究机制 - 发现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时 董事会需审议追责方案 追偿包括直接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等 [5] - 对追责决定有异议可于15日内向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 [5] 附则 - 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若与后续法规冲突需及时修改 [5] - 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5]
拓斯达: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