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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 信息披露需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禁止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 披露内容需基于客观事实或事实基础判断,语言需明确、贴切、通俗易懂,避免宣传性词汇 [2] - 预测性信息需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风险因素,以明确警示文字提示不确定性 [2] - 信息披露需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合规,无重大遗漏 [2] - 所有投资者需平等获取信息,禁止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3] 信息披露文件类型 -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3] - 招股说明书需符合证监会规定,包含所有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3] - 证券发行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证监会或交易所同意不得改动 [3] -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需在规定期限内编制披露 [4] - 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 - 年度报告需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需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需在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 [4] - 第一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5] 临时报告与重大事件 - 临时报告需立即披露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5] - 重大事件包括经营方针变化、重大投资行为、重要合同订立、重大债务违约、重大亏损、外部条件变化、董事或总裁变动、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化等 [5][6] - 公司需在董事会决议、签署协议或知悉重大事件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6] - 重大事件难以保密、已泄露或出现异常交易时,公司需及时披露现状及风险因素 [7] - 已披露重大事件出现进展或变化时,需及时披露更新情况 [7] - 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时,公司需履行披露义务 [7] -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需依法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 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临时商业秘密且符合未泄漏、内幕人士承诺保密、交易无异常波动条件时可申请暂缓披露,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8] -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可能导致违反保密规定或引致不正当竞争时可申请豁免披露 [9][16] - 暂缓或豁免披露原因消除、信息难以保密或已泄露时需及时披露 [16] - 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时可使用代称、汇总或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 [16][17]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17][18] - 暂缓或豁免披露需登记披露方式、文件类型、信息类型、内部审核程序等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时还需登记是否已公开、认定理由、影响及知情人名单 [18] -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需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登记材料报送证监局和交易所 [19]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否则需声明并说明理由 [2] - 董事需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重大事件,主动调查获取决策资料 [9] - 高级管理人员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经营或财务重大事件及已披露事件进展 [10] -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信息、报告董事会、求证媒体报道,有权参加相关会议并查阅文件 [10] - 各部门负责人为部门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子公司负责人为子公司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10] - 审计委员会需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行为,发现违法违规问题需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9] - 审计委员会需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审核程序合规性及内容真实性 [10] 信息披露程序与对外沟通 - 出现重大事件时责任人需及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需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披露工作 [11] - 子公司需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财务事项及其他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 [11][12] - 董事会秘书需对上报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按规定需披露时需提请董事会履行程序 [12] - 未公开重大信息需控制知情人范围,禁止泄漏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 [12] - 定期报告需由高级管理人员草拟,审计委员会对财务信息事前审核,董事会审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确认意见 [13] - 临时报告由证券事务部草拟,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公告形式需董事长审核签字 [13] - 信息披露需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未披露信息 [13] 信息披露渠道与文件管理 - 信息披露需报送交易所登记,在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需在指定报刊披露 [14] - 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形式代替报告公告义务 [14] - 信息披露文件需采用中文文本,外文文本需与中文一致,歧义时以中文为准 [14] - 公司需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报送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14] - 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调研等形式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15] - 公司需配备必要通讯设备,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活动,确保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