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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建光电: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 委托理财业务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目标 仅限保本型理财产品 不适用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1] - 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原则 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先决条件 [1] - 委托理财资金必须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不得挪用募集资金或挤占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2] - 预期收益率原则上必须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同时兼顾与银行合作关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2]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 委托理财额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时 需经财务部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最终由股东会批准 [2] - 委托理财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时 由财务部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 [2] - 审批权限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3] 日常管理与职责分工 - 财务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3][4] - 财务部需选择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并将相关协议提交法务部审核 [4] - 理财期间需每月与对手方银行联络一次 密切关注异常情况并及时报告管理层 按月提取利息收益并进行会计核算 [4] - 理财到期时负责催收本金和利息 逐笔登记台账并按授权情况分银行跟踪登记 妥善归档协议及证明文件 [4] 报告与监督机制 - 财务部需在签订理财协议后向董事会报告 并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理财产品购买情况 [5] - 内审部对委托理财进展、盈亏、风险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核实 [5] -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并发表独立意见 [5] 信息披露与责任划分 - 董事会办公室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对委托理财信息履行披露审批流程 确保及时公开披露 [6] - 财务部需确保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董秘办需确保披露内容与财务部提供内容一致 [6] - 因部门原因导致未履行决策程序或未披露的 由财务部或董秘办相关责任人按公司规定承担处罚责任 [6]